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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1民初37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济宁市顺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刘开明、常艳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市顺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刘开明,常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3784号申请人济宁市顺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兰保,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静。被申请人刘开明。被申请人常艳(系被告刘开明之妻)。本院在审查申请人济宁市顺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刘开明、常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济宁市顺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刘开明所有的挂靠在兖州市金德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欧曼牌重型半挂汽车两辆(鲁H×××××-鲁H×××××挂、鲁H×××××-鲁H×××××挂),案外人孔某自愿提供其所有的汽车(鲁H×××××)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济宁市顺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济宁市顺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查封被申请人刘开明所有的挂靠在兖州市金德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欧曼牌重型半挂汽车两辆(鲁H×××××-鲁H×××××挂、鲁H×××××-鲁H×××××挂)的申请。审判员  王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