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03民初6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彭延军与曾庆辉、秦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延军,曾庆辉,秦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03民初601号原告彭延军,男,1986年3月10日出生。被告曾庆辉,男,1982年4月6日出生。被告秦哲,男,1983年1月2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延军诉被告曾庆辉、秦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延军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延军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延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彭延军负担。审判员 张小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左 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