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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3执恢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赵庄妹与肖国斌、黄维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庄妹,肖国斌,黄维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3执恢35号申请执行人赵庄妹,女,198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被执行人肖国斌,男,197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被执行人黄维东,男,197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现住罗源县。申请执行人赵庄妹与被执行人肖国斌、黄维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罗民初字第18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76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前往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对被执行人肖国斌所有的闽A×××××小型轿车查封。目前,被执行人已还清欠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肖国斌所有的闽A×××××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林艳严执行员  张章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梦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