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民催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中山市雅固门窗五金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山市雅固门窗五金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1民催字第8号申请人中山市雅固门窗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联丰工业区广乐北路A区第4幢。法定代表人覃志校。申请人中山市雅固门窗五金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2月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00893351、00969471、01043020、01043022、01203884、01203885、01203886、01203891、01256071、01256075的普通支票10张(付款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出票人中山市宏朗集创家居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中山市雅固门窗五金科技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依次为4000元、5000元、6000元、10000元、2000元、3000元、7000元、5000元、8000元、9000元,出票日期依次为2016年1月25日、2016年1月25日、2016年1月25日、2016年1月25日、2016年1月26日、2016年1月25日、2016年1月25日、2016年1月29日、2016年1月29日、2016年1月29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中山市雅固门窗五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何 频审判员 朱汉根审判员 曾耀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蕙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