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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805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万卫国与褚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卫国,褚晓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80565号原告万卫国,男,197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依安县。委托代理人张天智,北京市安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褚晓红,女,197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卫国与褚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万卫国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褚晓红名下坐落于天津开发区新城西路52号8-209号房屋,并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为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万卫国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褚晓红名下坐落于天津开发区房屋。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万卫国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曹秋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宗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