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4执裁2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亮与被执行人吕中天、西安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亮,吕中天,西安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4执裁258号申请执行人陈亮。被执行人吕中天。被执行人西安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亮与被执行人吕中天、西安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5)西中民四终字第002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陈亮于2016年1月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工程款273556.4元、利息60000元、案件受理费11266元、鉴定费92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陈亮与被执行人西安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履行完毕,西安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了执行费5210元,本案执行完毕。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西中民四终字第0022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文皓执行员 刘新浩执行员 李旭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