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411执保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罗洁凡、罗洁浪与罗朝良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洁凡,罗洁浪,罗朝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11执保21号申请人罗洁凡,男,1986年1月出生。申请人罗洁浪,男,1988年10月出生。被执行人罗朝良,男,1972年2月出生。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之间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4月5日作出的(2016)川0411财保3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罗朝良位于玉龙县瑶海苑小区8幢2号、10幢1号两套房屋予以查封(预查封)3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姚春晓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仕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