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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魏民一初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原告赵耀诉被告刘寅生、被告刘喜会、被告石冬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魏民一初字第532号原告:赵耀,男,汉族。被告:刘寅生,男,汉族。被告:刘喜会,女,汉族,系刘寅生妻子。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张英利,河南天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冬冬,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占锋,河南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耀诉被告刘寅生、被告刘喜会、被告石冬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耀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50元,减半收取3575元,由原告赵耀负担。审 判 长  王 琳人民陪审员  彭拥军人民陪审员  刘 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 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