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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2民初1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长沙市某街道办事处、长沙市某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与徐某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市某街道办事处,长沙市某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徐某某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2民初1208号原告:长沙市某街道办事处。机关法人王某,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某,系长沙市某街道司法所工作人员。原告:长沙市某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法定代表人刘某某,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某,系长沙市某政府工作人员。被告:徐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长沙市芙蓉区韭菜园街道办事处、长沙市芙蓉区城市房屋征收和管理办公室诉徐某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市芙蓉区韭菜园街道办事处、长沙市某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双石人民陪审员  叶 健人民陪审员  刘国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郡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