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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823刑初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陈某、吴某某招摇撞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吴某某

案由

招摇撞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823刑初12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绰号“肥仔”),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案发前住广东省遂溪县遂城镇桃溪村出租屋。因本案,于2015年11月27日被羁押,同年1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遂溪县看守所。被告人吴某某,又名吴某军(绰号“落牙”、“掉牙”、“崩牙”),男,汉族,小学文化,住广东省遂溪县。曾因犯诈骗罪于1999年1月2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11月2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11月2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3年1月12日刑满释放;因犯诈骗罪于2005年11月1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7年8月29日刑满释放;因犯诈骗罪于2008年11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2011年4月17日刑满释放;因犯诈骗罪、盗窃罪于2012年7月16日被本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4年2月25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夺罪于2014年12月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8月1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12月8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遂溪县看守所。遂溪县人民检察院以遂检刑诉(2016)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吴某某犯招摇撞骗罪,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遂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荣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吴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吴某某为冒充警察谋取非法利益,事前准备假警察证,警用手铐等伺机作案。2015年11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吴某某驾驶摩托车去到遂溪××××一花木场屋子,抓住屋内吸毒的被害人梁某丁及“梁某乙”(身份不详)。被告人吴某某、陈某表明警察身份,并出示“警察证”后,使用手铐控制二名吸毒人员行动自由。随后,被告人陈某、吴某某利用被害人梁某丁吸毒会被送拘留的害怕心理,向梁某丁索要“赎金”。期间,二人将行动不便的“梁某乙”释放回家。当天17时许,被告人陈某、吴某某押载被害人梁某丁前往廉江市良垌镇新华路,准备向梁的妹妹梁某丙收取1500元“罚款”时,接到报案的廉江市公安局新华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将逃窜不及的被告人陈某当场抓获,解救被害人梁某丁。2015年12月8日,公安机关在湛江市××山区将被告人吴某某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吴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陈某、吴某某的供述;被害人梁某丁的陈述;证人梁某丙、黄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辨认笔录、指认照片;录音录像;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信息资料、归案情况说明、犯罪违法前科情况查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书证物证照片制作说明等证据材料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吴某某无视国法,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损害国家机关形象、威信和正常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招摇撞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吴某某犯招摇撞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吴某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吴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7日起至2016年6月26日止。)二、被告人吴某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8日起至2016年12月7日止。)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警察证皮套1个、手铐1副,予以没收。摩托车1辆(红色男装125C)、手机(白色VIVO)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哲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沈建平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撑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