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2民初21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苏宁针织服饰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诚顺针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苏宁针织服饰进出口有限公司,张家港市诚顺针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2198号之一原告张家港市苏宁针织服饰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经济开发区(杨舍镇旺西村)法定代表人秦晓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海鹏,江苏竹辉(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丽岑,江苏竹辉(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家港市诚顺针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经济开发区(长兴路8号)法定代表人许惠荣,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赵刚,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市苏宁针织服饰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诚顺针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苏宁针织服饰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24元、保全费1195元,合计2619元由原告张家港市苏宁针织服饰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狄丽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