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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02民初004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润梅诉被告折卫卫、郭启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润梅,郭启明,折卫卫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602民初00423号原告王润梅,女,汉族,1984年10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左亮亮,男,汉族,1984年3月23日。被告郭启明,男,汉族,1970年8月27日出生。被告折卫卫,男,汉族,1985年1月21日出生。原告王润梅诉被告郭启明、折卫卫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2月18日,原、被告经过协商,二被告卖给原告在宝塔区河庄坪镇小沟村修建的平房十间,约定价款为70万元,原告先付被告房款40万元,原告当场支付被告2万元,后通过银行打款支付38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得知被告卖给原告的房屋是其私自修建的违章建筑,宅基地虽是二被告的,但二被告未办理审理手续,私自修建,属违章建筑,政府部门已给被告多次下发拆除违章建筑通知,二被告声称其自行拆除,但二被告并未拆除,故意欺骗原告,将房屋卖给原告,在原告购买十天后平房被相关部门拆除,给原告造成了严重损失。根据法律规定村民的宅基地不得转让,二被告将其宅基地及房屋卖给原告,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同时,二被告隐瞒房屋属于违章建筑和需要拆除的事实,将房屋卖给原告,其行为构成欺诈,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又属可撤销合同。二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损失,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2、请求二被告退还购房款400000元;3、本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房屋买卖协议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合同为无效合同。该房屋属于违章建筑,依据法律规定该房屋不能买卖;证据二、转账凭证两张,证明合同签订后,通过银行向被告转账38万元。签订合同时支付2万元现金。被告郭启明辩称,合同签订及付款40万元的事实无异议,后续30万元原告没有支付,后房屋被拆除,因此房屋拆除应该由被告自行承担,原告应当继续按合同履行。被告折卫卫辩称,房款支付给本人,但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并未见原告王润梅本人,合同署名不是王润梅本人所签。在合同签订之前原告已看查过房屋情况,当初原告知道该房屋为违章建筑,所以原告应当继续按合同履行。被告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证据一、照片8张。证明在签订合同之前,原告知道该房屋为违章建筑,该房屋拆迁前后的对比照片。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8日原、被告协商,原告购买二被告在宝塔区河庄坪镇小沟村房屋十间,约定价款为70万元。付款方式,签合同之日支付20000元,后通过银行转账支付38万元,共计400000元,均支付给被告折卫卫,被告将房屋移交给原告管理。房屋买卖后不到十天,因该房屋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被相关部门按违章建筑予以拆迁,原告根据法律规定村民的宅基地不得转让,原、被告所签买卖协议应属无效,且该房屋未经审批,属未批先建,原告要求确认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协议无效,并退还支付400000元购房款。被告认为出卖时,原告多次查看,并告知原告该房屋未办理相关手续,原告明知该房屋未办理相关手续,与被告所签购房协议,属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故成诉。本院认为,二被告明知出卖的房屋十间是违章建筑,未取得合法房屋产权,继而将违章建筑卖给原告,从而使该房屋拆除致原告遭受损失。尽管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但买卖协议的标的本身是不合法的,因此买卖协议为无效合同,原告诉请确认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无效,依法予以支持。按照处理无效合同的法律规定,原告要求二被告返还购房款,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王润梅与被告郭启明、折卫卫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二、被告郭启明、折卫卫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润梅返还购房款4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00元,原告王润梅已预交,现减半收取,实际由被告郭启明、折卫卫负担37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森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 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