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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02民初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四川省资阳市环宇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资阳市环宇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02民初209号原告四川省资阳市环宇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镇莲花路50号城北市场16栋。法定代表人董习武,总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松林路55号、57号59号。法定代表人钟家思,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资阳市环宇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资阳市环宇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资阳市环宇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848元,由原告四川省资阳市环宇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洪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 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