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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高民初字第016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霍锋与於德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锋,於德网,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高民初字第01654号原告霍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于玉军,江苏戚鸭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於德网。委托代理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霍锋与被告於德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霍锋经本院通知未能补缴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970元,减半收取为985元,由原告霍锋负担。审 判 长  栾红霞代理审判员  卢春明人民陪审员  赵 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谢振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