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高民初字第016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霍锋与於德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锋,於德网,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高民初字第01654号原告霍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于玉军,江苏戚鸭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於德网。委托代理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霍锋与被告於德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霍锋经本院通知未能补缴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970元,减半收取为985元,由原告霍锋负担。审 判 长 栾红霞代理审判员 卢春明人民陪审员 赵 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谢振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