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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1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龙燕与张元鹏、侯建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燕,张元鹏,侯建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1执51号申请执行人龙燕,女,汉族,1969年1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被执行人张元鹏,男,汉族,1977年4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被执行人侯建萍,女,汉族,1975年10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龙燕与张元鹏、侯建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15)宜宾民初字第37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龙燕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20000元及逾期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15)宜宾民初字第376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云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兴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