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庆民初字第66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南充市果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孙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充市果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6612号原告南充市果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法定代表人韩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湖滨,男,汉族,1984年6月7日生,四川省住南充市顺庆区。被告孙静,男,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原告南充市果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果州物业公司)诉被告孙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南充市果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利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充市果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充市果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南充市果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冯 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任思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