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4民初29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王利平与何琼祖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2985号原告王利平,男,汉族,1988年11月30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被告何琼祖,女,汉族,1975年8月15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利平与被告何琼祖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告已支付所欠费用。原告王利平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利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利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利平负担。审判员 刘 琼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晓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