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02执3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石玉芹、赵翔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柴立民、焦明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玉芹,赵翔飞,柴立民,焦明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02执3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石玉芹,女。申请执行人赵翔飞,男。被执行人柴立民,男。被执行人焦明香,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玉芹、赵翔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柴立民、焦明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将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某处某号楼某单元某号、建筑面积为104.11平方米,房照号为S2XXXXXXX号房屋一户返还给申请执行人,案件受理费5668元、执行费36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该案已将该房屋交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吕昌斌执行员 秦文胜执行员 王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秀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