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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226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第一太平融科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刘洺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第一太平融科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刘洺延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22625号原告第一太平融科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心贻湾6-1-1501。法定代表人麦东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耿卫华,天津易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洺延。本院在审理原告第一太平融科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告刘洺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第一太平融科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第一太平融科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腾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