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39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上官新火、白朝根计划生育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上官新火,白朝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3967号申请执行人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安溪县金融行政服务中心6号楼。法定代表人黄国良,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上官新火,男,198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白朝根,女,198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上官新火、白朝根计划生育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社会抚养费人民币72810元及滞纳金,现尚欠社会抚养费人民币72810元及滞纳金。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上官新火、白朝根在银行查无存款,暂无有执行价值的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当事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5)安执审字第459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建安审 判 员 林建全代理审判员 谢坤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苏明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