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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02民初8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马某甲诉马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02民初821号原告:马某甲,女,1997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委托代理人:郝长宝,系吉林市昌邑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尹洪男,系吉林市昌邑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马某乙,男,1971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甲诉被告马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甲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某甲承担。审 判 员  杨家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齐永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