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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民终10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熊瑞停与陈新勇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新勇,熊瑞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民终10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新勇,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熊瑞停,男,汉族。上诉人陈新勇因与被上诉人熊瑞停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野县人民法院(2015)新民一初字第004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熊瑞停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上诉人陈新勇亦同意熊瑞停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熊瑞停撤回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同时撤销本案一审判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熊瑞停撤回起诉。二、撤销新野县人民法院(2015)新民一初字第00457号民事判决。一审案件受理费660元,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熊瑞停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60元减半收取为330元,由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新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干祥审判员  高 璐审判员  王小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同 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