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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特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张广威与张柯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1民特11号申请人张××,男,1960年9月15日出生。申请人张××要求宣告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张×,男,1985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新镇东平街,系申请人张××之子。申请人张××称:张×于2014年9月16日突发脑出血,作开颅手术后,至今未醒,完全依赖护理。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申请宣告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审理中,经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科鉴定,被鉴定人张×临床诊断器质性精神障碍,受疾病影响,意思表示能力完全丧失,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李欣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