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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执字第44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晋江磁灶乾坤大酒店与被执行人福建省晋江市磁灶太昌建陶厂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晋江磁灶乾坤大酒店,福建省晋江市磁灶太昌建陶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执字第44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晋江磁灶乾坤大酒店,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陈乾坤,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福建省晋江市磁灶太昌建陶厂,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陈永泉,该公司董事。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晋江磁灶乾坤大酒店与被执行人福建省晋江市磁灶太昌建陶厂追偿权纠纷一案,晋江市人民法院(2013)晋民初字第46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福建省晋江市磁灶太昌建陶厂应偿还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晋江磁灶乾坤大酒店35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多次经点对点查询银行、矿产、国土、工商、房产等,均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并已把被执行人福建省晋江市磁灶太昌建陶厂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晋江磁灶乾坤大酒店表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文卿执行员  杨白兰执行员  林焕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