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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504民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吴永成诉胡兴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弥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永成,胡兴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504民初54号原告吴永成,住弥勒市。被告胡兴春,住弥勒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永成与被告胡兴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永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永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5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吴永成承担。审判长  杨正云审判员  李丽娜审判员  陈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 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