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504民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吴永成诉胡兴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弥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永成,胡兴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504民初54号原告吴永成,住弥勒市。被告胡兴春,住弥勒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永成与被告胡兴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永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永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5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吴永成承担。审判长 杨正云审判员 李丽娜审判员 陈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 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