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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6民初7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陈水兴与邱进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水兴,邱进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6民初731号原告陈水兴。委托代理人谢营祥,江苏恒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进州(曾用名邱进洲)。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运河路8号。负责人沈丽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厉彬,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水兴诉被告邱进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水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00元,由原告陈水兴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爱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慧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