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802民初19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原告田喜凤与被告刘志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喜凤,刘志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02民初1922号原告田喜凤委托代理人王海龙被告刘志平原告田喜凤与被告刘志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田喜凤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喜凤撤回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58.00元,原告负担29.00元,退回29.00元。审判员  付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