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821民初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武某诉赵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21民初189号原告武某,女,汉族,生于1975年6月28日。被告赵某,男,汉族,生于1971年1月14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某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我国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朱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