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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5民初2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4

案件名称

汪流坤与山东舜王城中药科技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流坤,山东舜王城中药科技园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525民初255号原告汪流坤,男,1966年1月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丁中亚,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舜王城中药科技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法定代表人陈卫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雷,该公司员工。原告汪流坤诉被告山东舜王城中药科技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吕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流坤及其委托代理人丁中亚、被告山东舜王城中药科技园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汪流坤诉称,2013年到2014年被告因工程建设施工需要,先后向我借款4500000元,约定月利率5%,被告出具借条。后我要求被告偿还,被告至今未付,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45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山东舜王城中药科技园有限公司辩称,对借款没有异议,双方约定的利息过高。已归还部分借款。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6日,被告山东舜王城中药科技园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向原告汪流坤借款1900000元,同时给原告出具借条,注明“今借到汪流坤现金壹佰玖拾万元整(¥:190,0000元)用于支付公司中心商城1#楼工程及附属工程款(农民工工资)(月息按5%结算)山东舜王城中药科技园有限公司二0一三年二月六日”。2014年1月24日,被告再次向原告汪流坤借款2600000元,给原告出具借条,注明“今借到汪流坤现金贰佰陆拾万元整(¥2,600,000.00),用于支付公司中心商城1#楼工程及附属工程款(农民工工资)(月息按5%结算)山东舜王城中药科技园有限公司二0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后原告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一直未付,原告起诉,请求依法审理。上述事实有借条2张、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持据要求被告还本付息,其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已归还部分借款,没有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认可,被告认为双方约定的利息过高,其辩解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利息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山东舜王城中药科技园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汪流坤借款450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4%,其中1900000元本金从2013年2月6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止,2600000元本金从2014年1月24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止。款经法院转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800元,减半收取21400元,由被告山东舜王城中药科技园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同时预交二审诉讼费42800元,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 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万曼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