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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刑更1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代明富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刑更1142号罪犯代明富,男,1987年4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攀西监狱服刑。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8日作出(2014)会理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代明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自2013年11月2日起至2017年1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四川省攀西监狱于2016年3月24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执行机关代表赵昌、赖万玲出庭提请对罪犯代明富予以假释,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华章、李健勇出庭履行职务,被提请罪犯代明富,证人监管民警林某、寸某,证人罪犯李某、杨某到庭参加法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攀西监狱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等为由,提出假释建议。罪犯代明富对执行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及假释建议无异议,并当庭保证假释后不再危害社会,假释考验期限内,保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代明富假释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代明富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7月至2015年12月,获得执行机关定量考核积分103分。2016年2月17日,四川省会理县司法局出具《拟提请假释罪犯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假释建议书、假释审查表、监狱提请假释审批表、罪犯考核记载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刑事裁判文书、保证书、拟提请假释罪犯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代明富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当地社区矫正机构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执行机关所提假释建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代明富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7年1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春秀代理审判员  牟 亮人民陪审员  包开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贾嘉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