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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特5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特532号申请人:罗会福。申请人:沈钧钧。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受理了申请人罗会福与申请人沈钧钧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陈忠辉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罗会福与申请人沈钧钧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3月22日经慈溪市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罗会福因本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造成的损失为医药费973元、误工费1600元、交通费100元,合计2673元,上述损失由申请人沈钧钧承担,款于2016年3月22日履行;本起纠纷就此了结,双方今后无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陈忠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冯维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