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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2执3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桂0102执394号本院在执行广西运美集团有限公司北流汽车总站申请执行覃敏来、覃敏鹏、广西超大货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覃敏来、覃敏鹏、广西超大货运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亦未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覃敏来(身份证号码:、覃敏鹏(身份证号码:、广西超大货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131713-4)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