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6民初10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程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6民初1082号原告:程某,女,1988男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青神县。委托代理人:肖玉群,四川江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某,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与被告董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审判员 王明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冬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