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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6民初10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程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6民初1082号原告:程某,女,1988男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青神县。委托代理人:肖玉群,四川江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某,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与被告董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审判员  王明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冬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