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4执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张绍田与孙卫青、赵庆杰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绍田,孙卫青,赵庆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4执字第39号申请执行人张绍田,居民。被执行人孙卫青,居民。被执行人赵庆杰,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兰陵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兰商初字第2584号民事判决书和权利人的申请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孙卫青、赵庆杰的银行存款2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子翼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 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