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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3民初3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吴运年与夏正宝、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运年,夏正宝,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3民初326号原告吴运年,男,1964年11月10日生,汉族,江苏固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本市开发区。法定代理人吴某(系原告之子),住本市开发区。委托代理人李美,江苏苍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正宝,男,1987年4月1日生,住连云港市连云区委托代理人李吉忠,江苏维尔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昌北路48号负责人魏欣,总经理。委���代理人胥元波,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运年诉被告夏正宝、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0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运年撤回对被告夏正宝、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1元,由原告吴运年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何宝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成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