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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阳执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李洪伟、王观和等与杨太民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伟,王观和,李金海,展希廷,展洪文,展永增,展希军,刘洪岩,李召宝,王洪增,孙宝国,商和军,杨太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阳执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李洪伟,农民。申请执行人王观和,农民。申请执行人李金海,农民。申请执行人展希廷,农民。申请执行人展洪文,农民。申请执行人展永增,农民。申请执行人展希军,农民。申请执行人刘洪岩,农民。申请执行人李召宝,农民。申请执行人王洪增,农民。申请执行人孙宝国,农民。申请执行人商和军,农民。被执行人杨太民,农民。本院立案执行的(2009)阳执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李洪伟、王观和等12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太民雇佣合同纠纷一案,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2008)阳民初字第204-211、214-2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振华审判员  刘志刚审判员  娄建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树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