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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02行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姜庆安与徐州市城乡建设局行政裁决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徐州市某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302行初86号原告姜某某。被告徐州市某建设局。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某某。原告姜某某诉被告徐州市某建设局请求确认被告受理徐州市某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申请并进行行政裁决的行为违法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受理徐州市某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申请与原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政裁决一案并作出裁决,违反法律规定。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被告受理并作出裁决的行政行为违法。经审理查明,徐州市某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因与原告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宜未达成协议,于2014年12月25日向被告申请行政裁决。被告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徐建裁字(2015)第3号行政裁决书,裁决徐州市某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对原告进行房屋安置和补偿。原告对裁决不服,已在法定期限内向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现又以被告受理和裁决的行政行为违法向本院提出行政诉讼,属重复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姜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育忆审 判 员  王洪亮人民陪审员  孙敦岭二0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玉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