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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3刑更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孙国祥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3刑更179号罪犯孙国祥,男,1988年3月10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海子监狱服刑。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2日作出(2013)黔织刑初字第2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国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千元,退还被害人经济损失16500元。于2013年10月2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3年4月21日起至2017年4月20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海子监狱于2016年3月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孙国祥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在2013年12月至2015年4月的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本院认为,执行机关贵州省海子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该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国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2013年4月21日起至2017年1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幼封审判员  杨慧芳审判员  董雁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