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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执异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林旭与苏忠威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旭,苏忠威,陈小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5执异83号申请执行人林旭,男,1983年5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苏忠威,男,1981年12月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第三人陈小云,女,1982年7月2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旭与被执行人苏忠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提出本案的债务形成于被执行人和第三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夫妻共同债务,要求追加第三人陈小云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共同履行(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157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本院认为,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本院向第三人陈小云发出听证通知,但听证通知最终无法送达。因第三人未能到庭参加听证审查,致本案的事实无法查清。故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宜在执行程序中作出认定。申请执行人的请求,可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林旭要求追加第三人陈小云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盛爱琴审判员  孙 毅审判员  桂波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石 杨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