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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8民初5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储汪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储汪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828民初598号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天堂镇前进北路8号。法定代表人:徐进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东炯,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刘同理,该公司职工。被告:储汪启。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岳西农商行)与被告储汪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林储焰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岳西农商行委托代理人杨东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储汪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岳西农商行诉称:储汪启于2007年4月5日在岳西农商行(原温泉信用社)借款10000元,借款期限一年,月利率8.307‰。借款后,储汪启仅偿还借款本金2500元及其相应利息500元,余下本息一直未偿还。故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偿还原告的贷款本金人民币7500元及其相应利息(自2007年4月5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8.307‰计算);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储汪启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及证据。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5日,储汪启向原岳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温泉信用社借款10000元,并签订借款借据一份,内容为:“借款人:储汪启;用途:购车;贷款金额(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小写)¥10000.00;利率月息8.307‰;借款期限:12个月,2008年4月5日到期。”合同签订后,岳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温泉信用社随即向储汪启发放贷款10000元整。该笔借款到期后,储汪启仅于2016年3月31偿还借款本金2500元及其利息500元(已偿还借款本金部分的利息应计算金额多于500元,多余部分岳西农商行予以放弃),余下本息一直未偿还,岳西农商行遂诉至本院。另:岳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依法核准变更登记为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述事实有岳西农商行提交的借款借据、身份证复印件、银监会批复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卷,可以认定。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储汪启与原岳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温泉信用社签订的借款借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借款到期后,储汪启未按约全面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已构成违约,故对岳西农商行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储汪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7500元及其相应利息(自2007年4月5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8.307‰计算)。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4元,减半收取127元,由被告储汪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林储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滔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