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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1民初12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谢兴涛与赵守文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兴涛,赵守文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1民初1259号原告谢兴涛,女,197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垫江县。被告赵守文,男,197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兴涛诉被告赵守文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兴涛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谢兴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兴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应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谢兴涛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