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1民初12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谢兴涛与赵守文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兴涛,赵守文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1民初1259号原告谢兴涛,女,197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垫江县。被告赵守文,男,197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兴涛诉被告赵守文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兴涛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谢兴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兴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应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谢兴涛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