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乐商初字第37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叶桂红与陈碎权、郑少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桂红,陈碎权,郑少萍,南汉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商初字第3791号原告:叶桂红。委托代理人:章俊斌、翁鹏威,浙江强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碎权。被告:郑少萍。被告:南汉昆。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桂红与被告陈碎权、郑少萍、南汉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叶桂红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8756元,减半收取937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朝方人民陪审员  蔡许玉人民陪审员  郑秋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倪 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