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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5民特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黄晓杰、沈阳沈南中冀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确认辽宁省消费者协会投诉调解协议效力确认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5民特31号申请人黄晓杰,女,住辽宁省辽阳县。委托代理人何民,男,系住沈阳市皇姑区。申请人沈阳沈南中冀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单位地址,沈阳市浑南新区。法定代表人葛奐楼,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郭宏英,男,住沈阳市大东区。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受理了申请人黄晓杰、沈阳沈南中冀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确认辽宁省消费者协会投诉调解协议效力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马存起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黄晓杰与申请人沈阳沈南中冀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经沈辽宁省消费者协会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一致意见,协议如下:2013年8月14日,消费者黄女士花费252800元购买了一辆森林人1995CC越野车,2015年8月30日,黄女士通过斯巴鲁(中国)4S店售后维修管理系统中发现所购车辆于2013年7月20日在铁岭东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更换过轮胎一个,做过轮胎动平衡。2016年1月26日,约谈中冀斯巴鲁集团。后经省消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如下:一、中冀公司补偿黄晓杰人民币20000元。二、中冀公司给黄晓杰补偿四根原厂轮胎。三、中冀公司补偿黄晓杰十次基础保养,地点在辽阳斯巴鲁4S店。本院认为该协议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自愿达成,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侵犯他人合法利益,应当认定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编号【2016】辽消调字第0020号辽宁省消费者协会投诉调解协议书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存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路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