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3民初17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王海亮与丁景富、丁志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亮,丁景富,丁志佳,白亚红,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1756号原告王海亮,农民。被告丁景富,农民。被告丁志佳,农民。被告白亚红,农民。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288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澳门路38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亮与被告丁景富、丁志佳、白亚红、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审核,被告主体不适格。本院认为,因被告主体不适格,导致本案无法正常审理,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海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苑旭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荆保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