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高执字第8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高执字第89-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甲,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江西省高安市。被执行人刘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江西省高安市。申请执行人刘某甲与被执行人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高安市人民法院(2010)高民一初字第111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某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某没有履行该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强制执行106000元后,剩余欠款被执行人刘某自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刘某甲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高安市人民法院(2010)高民一初字第11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冻结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 海审判员 胡丽红审判员 朱 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