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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2民初9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桦甸晟发物业有限公司与范焕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桦甸晟发物业有限公司,范焕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2民初998号原告:桦甸晟发物业有限公司。住所:桦甸市。法定代表人:李福新,经理。被告:范焕林,男,住桦甸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桦甸晟发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范焕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桦甸晟发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桦甸晟发物业有限公司负担,余款依法退还。审判员  魏清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