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凭执字第12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凭祥分行与施德、凭祥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凭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凭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凭祥分行,施德,凭祥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凭执字第122-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凭祥分行,所在地广西凭祥市新华路5号。负责人黄滨,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施德,男,1984年12月28日出生,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被执行人凭祥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地地广西凭祥市友谊关大道新市政中心南面金地白云世家15号楼。法定代表人覃艳雄,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凭祥分行与被申请执行人施德、凭祥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就偿还借款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凭祥市人民法院(2014)凭民初字第5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协议内容或不完全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一方当事人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凭祥市人民法院(2014)凭民初字第5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时,应当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建师代理审判员 庞 强代理审判员 何华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仕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