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民初字第1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陈瑞与陈攀宇、肖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瑞,陈攀宇,肖李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民初字第1154号原告陈瑞,男,汉族,住福州市马尾区。委托代理人兰永华、郑翔,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攀宇,男,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被告肖李林,女,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瑞与被告陈攀宇、肖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瑞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因此,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888元,减半收取19444元,由原告陈瑞承担。审 判 长 刘文耀人民陪审员 陈晋寿人民陪审员 江 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广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