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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06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马爱月诉禾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爱月,禾兵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延民初字第06338号原告马爱月,女,1986年12月14日出生。被告禾兵,女,1954年4月28日出生。原告马爱月与被告禾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爱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禾兵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爱月诉称:2015年9月13日上午10点左右,我和家人到延庆区野鸭湖游玩时,由于被告的狗没有看护好,将我的右臂咬伤;后我报警,延庆县康庄镇派出所警察出警,被告承诺带我去治疗,但最终并未履行承诺;我被狗咬伤后,到昌平区医院看病,共花费医疗费2839.98元;大夫医嘱休息3天;我被被告的狗咬伤后多次找被告要求赔偿,但都未果。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我医疗费2839.98元、就医交通费600元、误工费1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以上共计7639.98元。被告禾兵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3日,原告马爱月与被告禾兵在北京市延庆区康庄镇野鸭湖入口处相遇,被告的狗将原告咬伤。原告爱人李辉向110报警,后北京市延庆区康庄镇派出所民警出警。110每日警情登记表记载被告的狗将原告咬伤事件由双方自行解决。同日,原告前往北京市昌平区医��治疗,经诊断为右上臂犬咬伤,原告支付医疗费2839.98元。2015年9月15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2839.98元、就医交通费600元、误工费1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以上共计7639.98元。本院受理此案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被退回,后本院前往前述地址,亦未找被告本人或其他合法送达人。后本院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本院依法缺席开庭。原告为证明其误工费的主张,提交北京金源航空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一份,上载明原告系该公司财物人员,月收入为5000元,年收入为70000元。上述事实有诊断证明、急诊病人记录、急诊治疗单、急诊输液注射单、处方签、医疗费票据、《工资收入证明》、手机短信截屏、现场车辆照片、110接处警记录、110每日警情登记表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被告禾兵未尽饲养管理责任,造成原告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未对原告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进行举证,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就医交通费、误工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医疗费的具体数额,本院以医疗费票据为准。就医交通费、误工费,本院结合现有证据、原告的伤情及实际损失情况予以酌定。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为医疗费2839.98元、就医交通费300元、误工费800元。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在公告规定的日期到庭应诉,亦未委托代理人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应诉及答辩的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作出裁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禾兵赔偿原告马爱月医疗费二千八百三十九元九角八分、就医交通费三百元、误工费八百元,以上共计三千九百三十九元九角八分,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马爱月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公告费五百六十元,由被告禾兵负担,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被告禾兵负担,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小强代理审判员  姚传荣人民陪审员  解燕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方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