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4民初8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4民初886号原告李某。被告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邸水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董 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