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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4民初8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4民初886号原告李某。被告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邸水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董 祺 来自